浙江省住建厅近日答复省政协委员提出的“建立自愿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声明制度”建议时表示,该提议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制度性约束,难以直接采纳。
住建厅援引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指出,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,劳资双方不得通过协商约定或书面声明自行放弃或免除,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约定依法无效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也明确,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,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与职工协商的方式免除缴存义务。
不过,住建厅同时表示,委员提案反映了企业在经营压力下的现实诉求,为改进工作提供了启示。下一步将探索完善缴存机制、提升服务质效,并加强政策宣传。该厅也指出,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》已为企业严重亏损等情形设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救济渠道,企业可依法申请使用。
编注:信源为澎湃新闻报道,内容为省住建厅对省政协委员提案的正式答复,侧重法律层面分析与制度定位,未涉及全国层面政策动向。